(2016)浙1023执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戴方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戴方连,戴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56698498-5。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被执行人戴方连,男,1963年8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戴均启,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分别作出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均启共有胡坐落在天台县洪畴镇大三村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2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戴方连、戴均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代理审判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鲍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