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建忠、钟温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忠,钟温博,肖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613号申请人:董建忠,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钟温博,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肖蒙蒙,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建忠与被执行人夏建来、张清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布控拘留的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