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雨山与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雨山,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杨雨山,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内蒙古师范大学*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通达南站东立业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尚义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刘树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雨山申请执行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内0104执71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多伦联邦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但该财产均在银行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