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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刑初48���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刑初48号被告人彭彪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30刑初48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彪,男,1989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龙山县人,住龙山县。2015年7月7日,彭彪因散发裸照威胁女学生开房被保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2016年12月1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看守所。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彪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审判员胡显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莫艳君、人民陪审员马本厚参加的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再明担任记录。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彭彪冒用彭某1(已与彭彪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的QQ号码与被害人向某聊天,彭某1与向某是小学同学,向某对彭彪冒用彭某1的QQ号码没有怀疑。彭彪用彭某1的QQ号码聊天将向某骗到龙山时代大酒店旁边广场,见面后又将向某骗至龙山县“××宾馆”四楼大前门房间,在房间彭彪继续冒用彭某1的QQ号码与向某聊天,在房间中向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彭彪发生性关系,彭彪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奸淫了向某。向某被奸淫后大声呼叫救命,彭彪只穿好内衣匆忙逃离现场。向���便到宾馆总台哭诉并报案。2016年12月13日彭彪在自己家中被抓获归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彭彪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与受案登记表,龙山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证人付某、尚某、彭某2、雷某、彭某3、彭某1的证言,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被告人彭彪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彪强行奸淫妇女,被告人彭彪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彪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彪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彪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彭彪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彭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显东审 判 员  莫艳君人民陪审员  马本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再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