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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志民、陈娟娟等与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民,陈娟娟,陈馨,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056号原告:陈志民,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陈娟娟,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陈馨,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月、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诉讼代表人:陈亚新,村民小组长。被告: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法定代表人:陈美汉,村委会主任。原告陈志民、陈娟娟、陈馨与被告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陈志民、陈娟娟、陈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志民、陈娟娟、陈馨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民、陈娟娟、陈馨撤回对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  梁毅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威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