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斌、施洪萍与肖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斌,施洪萍,肖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斌,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至江鲜奶有限公司(长江农场奶牛一场)生活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洪萍,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同上。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骏(系朱斌、施洪萍之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强,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朱斌、施洪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斌、施洪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斌、施洪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斌、施洪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上诉人朱斌、施洪萍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何倩审判长 陈 俊审判员 丁康威审判员 徐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