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福州米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米厂,汉寿县酉港明燕米业,安乡县丰润生活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107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寿县酉港明燕米业,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投资人:成开喜。被告:安乡县丰润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安乡县。经营者:陈继光。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汉寿县酉港明燕米业、安乡县丰润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米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福州米厂负担。审 判 长 刘 海 澜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朱 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琳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