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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洛阳济禾微硅粉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洛阳济禾微硅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友谊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清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文兵,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洛阳济禾微硅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号枫叶国际广场*幢******号。法定代表人:董治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防城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济禾微硅粉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821513.46元。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法人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中伟审判员  蒋有益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成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