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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谢美仙与谢伟军、叶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仙,谢伟军,叶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079号之一原告:谢美仙,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雅里中村村60与,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谢伟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叶海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仙与被告谢伟军、叶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6元,减半收取4758元,财产保全1520元,合计人民币62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