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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文质、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质,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柯思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009号申请执行人:文质,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下路31幢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92559254。法定代表人:柯思越。被执行人:柯思越,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文质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柯思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柯思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文质款项57930元及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质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柯思越于2017年3月3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柯思越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文质案款60000元,现双方同意剩余案款27930元由被执行人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柯思越分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质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垚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柯思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