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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769号原告:王某1,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清,南通市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王某3,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王某4,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王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