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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程某、王某与杨某、杨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王某,杨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8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土桥镇,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土桥镇,村民。又系申请执行人程某之夫,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旬邑县清塬镇人,村民。现羁押于看守所。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清塬镇人,现在外打工。系被执行人杨某之子。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杨某某自动履行了案件标的款65000元,执行费475元已由被执行人杨某某负担。案件标的款申请执行人王某已领取,案件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