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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1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伯贵、刘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伯贵,刘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伯贵,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刘宽,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证件号码45250219730708661X。余雪珍,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08号院中强普罗旺斯小区**幢**号,证件号码4525021983021066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伯贵与被执行人刘宽、余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在其他执行案件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案债权的实现有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后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执18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院如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将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华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