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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司惩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卫国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晋0830司惩42号被拘留人刘卫国,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芮城县XXX镇前XX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芮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卫国拒不履行芮城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卫国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