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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月华与叶荣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月华,叶荣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2784号原告:钟月华,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亮,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庾靖雯,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荣锆,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钟月华与被告叶荣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月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亮到庭,被告叶荣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叶荣锆向钟月华归还借款40,000元;2.叶荣锆以4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2017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向钟月华计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叶荣锆承担。事实与理由:叶荣锆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4月2日向钟月华借款4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确认借贷事实,当天,钟月华依约通过现金的方式向叶荣锆交付了借款,叶荣锆向钟月华出具了收条。但至今,叶荣锆未向钟月华偿还任何借款,钟月华多次催收均无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钟月华可要求叶荣锆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叶荣锆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叶荣锆拖欠钟月华借款40,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叶荣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月华归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钟月华预交,由被告叶荣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