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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捷东与周延波、石建威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延波,冯捷东,石建威,北京世纪兴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华百校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延波,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碑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捷东,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碑林区交大三村9舍***室,现住西安市曲江新区。原审被告:石建威,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兴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京顺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炜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北京博华百校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延波,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延波与被上诉人冯捷东、原审被告石建威、北京世纪兴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华百校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3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周延波上诉认为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应按照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西安市新城区范围。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最后,作为股权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登记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石建威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故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之一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上诉人周延波虽称原审被告石建威住址在河南省××县,但石建威并未就其经常居住地位于西安市××学府城××楼××单元××室提出异议,故上诉人周延波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