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春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春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612号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69号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68910359P。法定代表人:刘晓军,总经理。被告:霍春峰,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春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裴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