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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博辉犯盗窃罪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860号被执行人贾博辉。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3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贾博辉没收财产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收被执行人贾博辉人民币3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37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贾博辉的没收财产刑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 行 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