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博辉犯盗窃罪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860号被执行人贾博辉。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3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贾博辉没收财产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收被执行人贾博辉人民币3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37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贾博辉的没收财产刑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 行 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