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华兵与张森不当得利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华兵,张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49号申请人:赵华兵,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张森,男,生于1980年6月1日,荆门市人,住荆门市。申请人赵华兵与被申请人张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华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森的银行存款X元(银行账号XX)。申请人赵华兵用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华兵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森的银行存款X元(银行账号XX)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