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尹成宝王继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宝,王继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6刑初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成宝,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后于2015年2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解回羁押至和龙市看守所。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继强,男,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1年4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于2013年8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解回羁押至和龙市看守所。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以和检刑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均犯盗窃罪,于同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燕、李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尹成宝伙同王继强(已判决),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位于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某花苑失主张某家,盗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电脑包一个、银手镯三个。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尹成宝伙同王继强(已判决),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位于吉林省和龙市某家园失主朴某家,盗窃23.66克金项链一条、17.25克金手链一条、韩币15万元后,将金饰品销赃到吉林省龙井市某首饰加工店。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为5512元、被盗金手链价值为4916元、被盗韩币折合人民币784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尹成宝伙同王继强(已判决),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位于吉林省松原市某小区失主钟某家,盗窃苹果牌平板mini电脑一部。2015年4月末,被告人尹成宝伙同王继强,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位于吉林省和龙市民惠街某小区失主刘某家,盗窃5.2克金戒指一枚、Zippo打火机一个、面值1元的美元六张、面值1000元的韩币一张、面值10元的港币一张、面值100元的台币一张、老版人民币约13元、粮票一张、银元二枚。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565元。被盗美元折合人民币为36.66元、被盗韩币折合人民币5.8元、被盗港币折合人民币为7.88元、被盗台币折合人民币为20.33元。上述被盗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电脑包一个、银手镯三个、苹果牌平板mini电脑一部、Zippo打火机一个、粮票一张、银元二枚,因均无实物、规格不详等原因,无法认定其价格。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在庭审中如实供认所犯犯罪事实,且有失主张某、朴某、钟某、刘某、冯某的陈述,证人聂某的证言,和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打机打发票、龙井市德信金银首饰加工登记表、老庙黄金手链卡、办案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所犯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可不分主从。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如实供述所犯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数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王继强、王继成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七十条漏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评议、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成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继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赔偿失主朴某人民币11212元;责令被告人尹成宝、王继强赔偿失主刘某、冯某人民币1648.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金玉姬人民陪审员 秦承英人民陪审员 芮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