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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智与徐继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智,徐继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748号申请执行人唐智,男。被执行人徐继树(又名徐川),男。申请执行人唐智与被执行人徐继树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浏执字第00343-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湘AS22**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以及位于浏阳市“新月半岛”C2栋1303A号房产一处,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并未扣押该车辆,申请人亦未提供该车辆的下落,本院依职权对上述房产予以处置,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接受该房产;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5、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徐继树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拒绝提供的意见,现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