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兴春、李兴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春,李兴菊,利川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春,女,生于1955年2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李兴菊,女,生于1945年9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利川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802000018930。法定代表人李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男,生于1966年3月19日,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春、李兴菊与被执行人利川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