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李可刚、胡建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李可刚,胡建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XXX。主要负责人:安玉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凤超,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可刚,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胡建莲,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告李可刚、胡建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相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