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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李可刚、胡建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李可刚,胡建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XXX。主要负责人:安玉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凤超,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可刚,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胡建莲,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告李可刚、胡建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相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