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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1021执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北关村人民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0853-1。法定代表人:杨祁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花苑2幢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021000002192。法定代表人:余建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9335.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40.00元,但被执行人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702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  声  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