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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财智壹加成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财智壹加成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4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财智壹加成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年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黄红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邦,总经理。上诉人财智壹加成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财智壹加成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财智壹加成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洁审判员 冯 璐审判员 张卫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