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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袁莲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袁莲芳,周焕新,武汉市晓原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城南明珠一号一层2至8号商铺。负责人皮大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莲芳,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晓原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周焕新,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晓原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楚雄大街699号文豪苑。法定代表人袁莲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9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晓原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武昌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晓原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晓原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武昌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