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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永容与黄埔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容,黄埔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75号原告:黄永容,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埔,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黄永容与被告黄埔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黄永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分割原、被告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街道××大道××#××单元房产,原告应分取其中的90%份额,被告分取10%份额。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妻子许守瑜早年去世。2006年间,原告出资以原、被告名义向福建福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于福州市××街道××大道××#××单元房产,房款452659元,购房定金3万元及首付款计142659元均由原告出资缴交,其余31万元房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按揭贷款额分期还款额第一期的还款至最后一期还款亦由原告负担。因该共有房产实际为原告全额出资,房产共有登记是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形成。现双方对房产分割比例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应依据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比例对共有房产进行合理分割。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永容起诉要求分割所有权的位于的福州市××街道××大道××#××单元房产,已经法院拍卖,现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并非黄永容和黄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黄永容无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永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0元,退还黄永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美玲审 判 员  叶道伟人民陪审员  黄銮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