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沛良与黄子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沛良,黄子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110号原告:何沛良,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子垣,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何沛良与被告黄子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何沛良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沛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何沛良负担(该款原告何沛良已预交)。审判员 李世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匡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