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芳与李平、丁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芳,李平,丁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202民初853号原告:肖芳,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李平,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丁炜(曾用名丁伟),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平,湖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肖芳与被告李平、丁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下欠借款本息5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5日被告李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于当日出具借条。被告丁炜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自借款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尚欠本金280000元、利息25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平尚欠原告肖芳借款本金280000元,自愿承担利息200000元,本息合计480000元。该款被告李平同意在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150000元,在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本金130000元,在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利息100000元,在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利息100000元。并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丁炜对上述借款本金280000元、对2018年8月31日前应偿还利息10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本纠纷一次性了结。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被告李平、丁炜共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