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吴丽欢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吴丽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63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执行人吴丽欢。本院在执行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吴丽欢行政征收一案中,吴丽欢已经履行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