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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吴丽欢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吴丽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63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执行人吴丽欢。本院在执行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吴丽欢行政征收一案中,吴丽欢已经履行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