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64朱宜辉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宜辉,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03行初64号原告朱宜辉,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被告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厦门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苏宁,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宜辉诉被告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宜辉于2017年4月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宜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宜辉负担。审 判 长 曾金年审 判 员 季学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红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