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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左寿文与李亚贤、刘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寿文,李亚贤,刘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22号原告:左寿文,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被告:李亚贤,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刘会杰,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想。原告左寿文与被告李亚贤、被告刘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左寿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寿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原告左寿文已预交),由原告左寿文负担。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