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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维峰与杨德福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峰,杨德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民初312号原告:赵维峰,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德福,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赵维峰与被告杨德福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维峰,被告杨德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维峰诉称:原告于2016年11月19日10时,在绿园区四季青市场门前,被告无故上前辱骂原告,用拳头将原告打伤,用脚将原告踹倒。被告被拘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04.20元、误工费4705.89元、护理费169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总计13801.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德福辩称:我跟原告都是四季青市场蹲马路等活儿的工人,原告所诉情况属实,无异议,但我只同意给原告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0时20分许,在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四季青市场正门北侧五十米左右西环城路边,原告赵维峰与被告杨德福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杨德福用拳头殴打赵维峰面部,用脚将赵维峰踹倒在地,造成赵维峰嘴部、鼻部出血。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当日作出绿公(城西)行罚决字[2016]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德福行政拘留5日。伤后,赵维峰到二○八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4404.20元,出院医嘱全休一周。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将原告打伤,公安机关对其拘留6天,因此对原告的合理损害,被告应予全部赔偿。原告已花费医疗费4404.20元,为合理支出且有票据为凭,应予支��。原告住院6天,全休一周,故对原告的护理费支持72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600元,误工费支持1570.66元。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票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赵维峰医疗费4404.20元、护理费72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1570.66元,合计7299.78元;二、驳回原告赵维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维峰负担73元,被告杨德福负担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乃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