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源泉担保有限公司诉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325号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周云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李家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明虎,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被告:项群,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源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夏晴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虞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