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马德华、张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华,张发奎,张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09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华,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张发奎,男,35岁,汉族,住临邑县城南区。被执行人:张珊珊,女,汉族,34岁,住临邑县城南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德华与被执行人张发奎、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发奎,张珊珊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瑞园路与纬三大街东北角比德弗国际花园24号楼3单元102室,比德弗国际花园32号楼1单元CC5号的房产(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46××15号)。于2017年4月12日查封了担保人宋会民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永兴大街238号万泰佳苑17号楼4单元201室的房产(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56××54号)。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