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某、陈某等与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杨某1,耿某,张某,宋某,杨某2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883号原告:杜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陈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杨某1,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耿某,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宋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杨某2,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杜某、陈某、杨某1、耿某、张某、宋某与被告杨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赔偿款6641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份原告杜某等六户将自住的外墙保温及粉刷涂料工程以每平米50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并要求被告保证该工程质量,被告承诺保质保量完成。但就在被告将该工程交工两年多即2016年6月15日,因被告施工的质量严重不合格(固定苯板的锚固钉太少且短造成),部分保温墙皮脱落,将停在下方的姜爱国所有的大众牌私家车砸坏,于2016年7月12日又有部分保温墙皮脱落,将停在下方姜晓丽所有的奔驰牌私家车砸坏。两辆车受损后均向六原告主张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后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六原告向姜爱国、姜晓丽赔偿修车款6万余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8民初943号及(2017)内0428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六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杨某2追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内0428民初943号、(2017)内0428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六原告送达、于2017年4月6日向同案当事人喀喇沁旗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六原告并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六原告依据该二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陈某、杨某1、耿某、张某、宋某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3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