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胜海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军、孙伟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胜海,刘小军,孙伟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19号申请人姚胜海,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刘小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孙伟喜,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姚胜海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军、孙伟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军、孙伟喜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军、孙伟喜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