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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胜海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军、孙伟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胜海,刘小军,孙伟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19号申请人姚胜海,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刘小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孙伟喜,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姚胜海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军、孙伟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军、孙伟喜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军、孙伟喜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