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7411庄尚军与梁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尚军,梁亚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7411号原告:庄尚军,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雷,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亚运,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庄尚军与被告梁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庄尚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尚军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梁 云代理审判员 郭 娜人民陪审员 刘光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