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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国儿与章九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儿,章九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534号之一原告:刘国儿,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章九根,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原告刘国儿与被告章九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刘国儿尚在治疗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国儿尚在治疗过程中,其损失尚不确定,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