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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宏康物资公司、三台县钢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恢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宏康物资公司,三台县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2号楼6层710号。法定代表人母汉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宏康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定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台县钢厂。法定代表人康定斌,该厂厂长。关于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宏康物资公司、三台县钢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绵阳市宏康物资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78号新华小区4栋1单元7楼1号、2号房产。因三台县钢厂提出异议、复议,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审结后,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绵阳市宏康物资公司、三台县钢厂2017年3月22日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绵阳市宏康物资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78号新华小区4栋1单元7楼1号、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炜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蒙柳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