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漫,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杨帅,天津市德祥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5行初28号原告徐漫,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泗阳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秀琴,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建彬,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三人天津市德祥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屏花里9-67-212。法定代表人杨帅,执行董事。第三人杨帅(基本情况不详),天津市德祥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漫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一案中,原告徐漫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徐漫系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依法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漫负担。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魏冬梅人民陪审员 解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 欣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