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向军、李国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向军,李国桢,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军,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桢(珍),男,194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审被告李海军,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磁县。上诉人李向军与被上诉人李国桢、原审被告李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予准许。本院认为,李向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向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向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