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7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保永刚与被执行人张振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张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保永刚,男,生于1984年2月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南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振华,男,生于1979年1月2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保永刚与被告张振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保永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张振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张振华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1106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调解书中第一、二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38号民调解书第一、二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小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