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广志与张继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志,张继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汛,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12-2号原告:宋广志,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继友,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开发区府前大街52号。被告:于汛,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省铁岭市昌图县。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枣林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中润世纪广场十五栋。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3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于汛驾驶的鲁A×××××号(临时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被告于汛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号(临时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于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汛驾驶的鲁A×××××���(临时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