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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廷发、鲁显华诉被告郝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发,鲁显华,郝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544号(2017)黑0281民初1544号之一原告:韩廷发,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鲁显华,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被告:郝立艳,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铁路街,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廷发、鲁显华诉被告郝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廷发、鲁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韩廷发、鲁显华负担。审判长  白洪江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刘宝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