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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来某某;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某某,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来某某,女,村民。被执行人管某某,男,村民。本院在执行来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领取案件款1600元,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