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来某某;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某某,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来某某,女,村民。被执行人管某某,男,村民。本院在执行来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领取案件款1600元,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