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曹方新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方新,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方新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方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19时许,三台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报警称:被告人曹方新与当日下午在本组使用枪支打鸟。民警即时赶往被告人曹方新家中,依法在被告曹方新家卧室床下查获黑色钢管长枪一支及空包弹87颗、钢珠82颗。经查,该黑色钢管长枪一支系被告人曹方新制造。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黑色钢管长枪一支(射钉枪改装)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方新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方新通过手机上网购买了射钉枪、空包弹、无缝钢管,并经过加工组装成一枪支。2016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曹方新被民众举报使用枪支打鸟,公安机对曹方新家中依法进行搜查时,在卧室床下查获黑色钢管长枪一支及空包弹87颗、钢珠82颗。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黑色钢管长枪一支(射钉枪改装)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方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的案件来源说明、抓获经过、涉案枪支照片、证人曹某某证言、被告人曹方新供述、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鉴(痕)字(2016)292枪弹检验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方新违反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方新非法制造枪支并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方新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爱珉人民陪审员 江 波人民陪审员 马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