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603秦公法与王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公法,王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603号原告:秦公法,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被告:王涌,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公法与被告王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公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