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立江与宜宾市南溪区翔森投资有限公司、贾莉学、贾利容、贾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江,宜宾市南溪区翔森投资有限公司,贾莉学,贾利容,贾忠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027号之一申请人:王立江,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翔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法定代表人:贾莉学,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贾莉学,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被申请人:贾利容,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被申请人:贾忠林,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江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翔森投资有限公司、贾莉学、贾利容、贾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立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贾莉学、贾利容的银行账户存款各30万元,原告王立江与案外人屈锡英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机耕村三段一号丽雅时代商业服务房屋为申请人王立江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莉学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暂停支付。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立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其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