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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催14号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1委托代理人:邵某2,公司员工。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馨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