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催14号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1委托代理人:邵某2,公司员工。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佛山市某交换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馨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蕾 来自: